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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工会    发布日期:2024-06-05     点击数:[]  

第一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依倨《沈阳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凝聚教职工力量,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现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依法治校、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教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接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不超过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0%。教代会代表构成应具有广泛性、群众性和代表性,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同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可以补选或撤免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离职、被解除合同或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依照原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二)教代会代表因长期不在岗、病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原因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违法受到处罚的,可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工会提请教代会主席团作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决定,原选举单位依照原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补选并公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有大局观念。

(二)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了解校情民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关心集体,爱岗敬业,在本岗位发挥骨干作用和表率作用,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威信。

(四)身心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党纪、政纪处分记录。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因履行职责或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学习工会理论和教代会有关规定,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组织规则与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一个或多个)组成代表团出席教代会,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教代会代表提交提案,做好提案的征集工作。

(二)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本代表团讨论,做好讨论记录。

(三)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拟定教代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和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对集中征集的教代会提案进行登记、分类、汇总。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代会议题,经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主要文件(讨论稿)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制定大会议程、日程安排。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

(八)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报学校党委批准。

(九)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拟定会议通知。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教代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从正式代表中产生,包括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校工会负责人和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具体人选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征求代表团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执行主席、秘书长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

主席团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五)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教代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和委员名单。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教代会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召开。

教代会正式会议根据届次的不同,分为换届选举会议和年度会议,两者的会议议程有所不同,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在下列内容中选择确定:

(一)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二)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三)进行大会选举。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教代会讨论的有关制度、方案和办法。

(五)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六)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对决议、决定及有关制度、方案和办法进行表决。

(八)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交流发言。

对于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制度、方案和办法,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制度、方案和办法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改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教代会选举、审议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席团根据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教代会再次审议。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或撤销。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决议应当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党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由5-7人组成,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提名,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遇有临时急需解决处理的重要问题,组织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处理情况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职能部门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条 学院、部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部门教职工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二级教代会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的工作程序,适用或参照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致,每届五年,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学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可依据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学院、部门,应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院、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代会制度,选择教代会制度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门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门的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学校工会的指导。

二级教代会进行换届选举、召开大会,应在选举进行前或会议召开前向学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后及时将有关会议材料送交学校工会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教代会和学院、部门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10月29日实施的《沈阳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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