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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来源:   编辑:人事处    发布日期:2026-10-30     点击数:[]  

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深化专任教师岗位聘用与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破解制约专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岗位聘用政策制定与完善、统筹指导与实施,审定工作方案,研究解决聘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学校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下设考核组、办公室和学院工作小组。

考核组负责校聘岗人选资格审核与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具体事务,设在人事处。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校聘岗推荐和院聘岗聘用的组织实施,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领导班子、教学指导(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

二、适用范围

在岗专任教师(含人事代理教师)。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类别。专任教师岗位设置教学类、教学研究类和研究类三个类别,教师可依据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自行选择。岗位类别调整周期为三年。

1.教学类岗位:主要为从事课程教学和教学研究的教师设定。承担全校公共基础课(马克思主义理论、外语、体育、数学、物理、化学、力学、计算机基础等)教学任务的教师,在未申请教学研究类岗位的情况下,按照教学类岗位聘用。

2.教学研究类岗位:主要为从事课程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教师设定。承担专业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在未申请教学类或研究类岗位的情况下,按照教学研究类岗位聘用。

3.研究类岗位:主要为从事科学研究的教师设定。设有省级以上科技平台(重点实验室)的学院及研究机构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在未申请教学研究类岗位的情况下,按照研究类岗位聘用。

(二)岗位等级。专任教师岗位设定13个等级,即一至十三级岗,其中一至六级岗为校聘岗,七至十三级岗为院聘岗。

(三)岗位数额。校聘岗岗位数额不作限制,符合聘用条件的教师均可申报。院聘岗岗位数额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动态调整,以书面形式下发至学院。





院聘七至十三级岗比例设置情况

     岗位等级

考核结果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好

17%

17%

20%

15%

17%

10%

4%

较好

14%

15%

19%

17%

19%

11%

5%

合格

11%

13%

18%

19%

20%

13%

6%

基本合格

8%

11%

17%

21%

21%

15%

7%

注:院聘岗某一岗位未被聘满,剩余指标可用到下一级岗位。

四、聘用期限

(一)聘用期限。聘用期限为一年,按照自然年度执行,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成果周期。成果周期为近三个学年,且教师教学实绩、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等业绩成果须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成果周期范围内的所有业绩成果使用不得超过三次(年)。具体成果周期详见年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方案(通知)。

五、聘用条件

专任教师岗位聘用业务条件实行兼容制度,即高一级岗业务条件兼容下一级岗业务条件。具体条件详见附件《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六、聘用程序

(一)校聘岗

1.个人申请。符合聘用条件的教师如实填写岗位聘用呈报表,提交相应业绩成果原件、复印件和扫描件,按时上报所在学院。

2.学院推荐。通过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学院综合考查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修养和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并严格审核业绩成果原件,推荐符合条件人选。岗位聘用呈报表、业绩成果复印件和扫描件等材料报送人事处。

3.资格审核。考核组核准被推荐人选的聘用资格,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的业绩成果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资格审核未通过人员参加院聘岗聘用。

4.党风廉政审核。资格审核通过人员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征询意见,审核廉政情况。

5.专家评审。党风廉政审核通过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专家评审,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聘用人选。

6.学校审定。拟聘用人选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最终聘用人员。

7.集中公示。聘用人员在全校范围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8.岗位聘用。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按照聘用等级发放岗位津贴。校聘岗聘用人员不纳入所在学院教师基数。

(二)院聘岗

在核定岗位指标限额内,参照上述聘用程序由学院自主聘用。


七、保障监督

(一)实行承诺和公示制度,提升岗位聘用公信力。教师对所提供业绩成果的真实性做出书面个人承诺,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获聘的,一经查实,岗位等级直接降至十三级,取消以后两年聘用资格,期间按照十三级岗发放岗位津贴。依据管理权限,教师业绩成果和岗位聘用结果,须在校院两级范围集中公示。

(二)严惩师德失范和违规行为,弘扬队伍清正风气。对于存在公开发表不当言论损害声誉、违反教学纪律、实施性骚扰、学术不端、徇私舞弊、收受礼品礼金等行为,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发生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严格依规予以处理,岗位等级直接降低至十三级。其他党风廉政审核不合格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现聘岗位降低1至2个等级。聘用期间发生上述情形的教师,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三)理顺复议申请流程,主动回应教师关切。对岗位聘用结果有异议的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学院工作小组应及时受理,组织审议并做出明确答复。对于超出管理权限事项,由教师所在学院提交人事处复核,人事处以书面意见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后,复核结论由学院正式反馈教师本人,保证异议处理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有据可查。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夯实管理工作基础。岗位聘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聘用工作结束后,各学院须妥善保管、完整归档院聘岗教师的业绩成果、会议记录、聘用意见等原始材料,同步整理电子版上报人事处留存,做到材料齐全、分类清晰、管理规范,确保聘用各环节有迹可循、过程可追溯、责任可倒查,切实维护岗位聘用工作的严肃性。

八、有关事项

(一)强化师德师风引领,筑牢队伍建设根基。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把政治素质和师德表现作为岗位聘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恪守职业规范、潜心教书育人,高质量建设师资队伍体系,全力打造“好好教书”的工作环境。

(二)构建多维激励网络,赋能教师专业成长。坚持能力、业绩和贡献导向,对于在学校综合实力提升、省级绩效考核、“双一流”建设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的教师,经学院工作小组推荐和学校领导小组审定,实行“一人一议”政策,直接聘用校聘六级以上岗位。

(三)健全岗位聘用体系,推进教师身份中层干部岗位聘用办法改革。在学院(研究机构)任职具有教师身份的55周岁以下中层干部,须参加岗位聘用,不占学院岗位数额;具有教师身份的55周岁以上中层干部确需选聘管理岗位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工作小组确定后,报请学校领导小组审定。

(四)实施教师归口管理,严守教授本科生授课规定。未在学院任职且选择聘用教师岗位的中层干部以及在教师总量不足7人(含)的研究机构中任职教师,依据学科或专业方向归口至相应学院参加岗位聘用,普通教师聘用院聘岗者纳入归口学院教师基数,占学院岗位数额。根据教育部规定,具有教师身份的教授须全员讲授全日制本科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含通识选修课程和留学生学历教育课程)且年均教学工作量(含研究生教育)达到所属教师岗位类别规定定额标准。

(五)建立教学工作量折抵制度,促进教学科研协同发展。对于未达到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的教学研究类和研究类岗位教师,在满足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可按照6个科研分折抵1个教学学时的办法折抵教学工作量,折抵额度不得超过学年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的1/4且不能纳入超学时计算基数。具体操作办法由学院工作小组制定,报送人事处备案。

(六)打造拴心留才良好生态,凝聚干事创业合力。新入职教师报到后,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定额一半以上的,可正常参加岗位聘用。新入职博士教师可依据引进层次确定岗位等级,不占学院岗位数额,具体规定详见沈大委发〔2025〕20号文件,也可尊重本人意愿参加岗位聘用,按照聘用等级发放岗位津贴,其来校前工作期间取得且在成果周期范围内的业绩成果可作为岗位聘用业务条件,聘用院聘岗者纳入所在学院教师基数,占学院岗位数额。依照引进层次确定岗位等级享受期不足一年的博士教师,正常参加年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从享受期满下个月起,按照聘用等级发放岗位津贴。

(七)规范访学研修管理,做好教师停(解)聘工作。经学校批准脱产访学研修的教师可正常参加岗位聘用,聘用院聘岗者纳入所在学院教师基数,占学院岗位数额,按期返校后按照聘用等级发放岗位津贴。未参加岗位聘用的教师,按期返校后依据岗位设置和成果情况予以聘用并发放相应岗位津贴。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履行合同的教师,予以停聘并停发岗位津贴。对于出现被撤销教师资格、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职、损害学校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学术不端产生严重影响等情况的教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

(八)优化荣休服务举措,培植长效关怀机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且距离实际退休年龄不足三年(含)的教师,可选择保底政策,原则上教授聘用八级岗、副教授聘用十一级岗,不占学院岗位数额。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且距离实际退休年龄不足一年(含)的教师,可保留上一聘期岗位等级,不占学院岗位数额,也可尊重本人意愿参加岗位聘用,按照聘用等级发放岗位津贴,聘用院聘岗者纳入所在学院教师基数,占学院岗位数额。学校规定成果周期之后取得标志性业绩成果且因法定退休时间无法参加下一轮岗位聘用的教师,实行“一人一议”政策。

(九)加强履职绩效考核,抓牢主业主责落实。对于未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学类岗位和教学研究类岗位教师,以及未完成科研任务的研究类岗位教师,聘用等级不得高于十二级岗。严把师德师风、履职表现和推荐聘用责任关口,对于条件审核不严格、程序执行不规范的学院,按照学校核定岗位数额20%的比例核减下一年度院聘七级岗人数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教师岗位工资已执行国家专业技术十三级标准,岗位聘用仅调整教师岗位津贴,岗位工资不作调整。

(二)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办法》(沈大校发〔2024〕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遇国家、省市关于岗位聘用政策调整,学校将适时修订本办法。


附件:《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附件


沈阳大学专任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师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投身学校改革发展。

(二)教学工作要求。近三个学年,系统讲授全日制本科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含通识选修课程和留学生学历教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年均教学工作量(含研究生教育)达到学校规定定额标准,具体要求详见沈大校发〔2025〕38号文件。教学工作量减免政策按照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三)科研工作要求。近三个学年,年均科研工作量达到所属教师岗位类别学校规定定额标准,其中研究类岗位自然科学学科教师不低于720分,社会科学学科教师不低于480分;申请七级以上教学研究类岗位自然科学学科教师不低于150分,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教师不低于90分。

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计分范围仅限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业绩成果(含本校学生在读期间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其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且沈阳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非本校教师第一作者,本校教师作为第一通讯作者且沈阳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的学术论文)。计分标准按照学校现行规定执行。

(四)进修培训要求。完成省市和学校规定的网络培训任务,并取得年度培训合格证书。

(五)履职能力要求。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二、业务条件

(一)校聘一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一项者,可申请聘用校聘一级岗。

1.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A类、B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项。

2.在Science、Nature、Cell世界顶级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

3.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获得者。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最高等级奖励获得者。或国家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一等奖获得者。

4.科研经费累计到校2000万元以上。

5.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高等教育本科或研究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或国家级教学综合类竞赛(政府奖)一等奖获得者。

6.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特等奖(国家级)获得者。

7.其他经认定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应层次项目或奖励获得者。

(二)校聘二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一项者,可申请聘用校聘二级岗。

1.主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青年科学家项目、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项。

2.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且公开发表SCI论文2篇(其中中科院大类分区一区论文1篇),或SSCI、A&HCI论文2篇(其中科睿唯安JCR分区一区论文1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论文1篇。

3.在五年平均影响因子为20以上Science、Nature、Cell世界顶级期刊子刊(以三大期刊官网明确列出的子刊名称目录为准)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在PNAS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4.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次高等级奖励获得者。或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政府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一等奖获得者。或国家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二等奖获得者。

5.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200万元以上。

6.高等教育本科或研究生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获得者。或国家级教学综合类竞赛(政府奖)二等奖获得者。或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金奖(国家级)获得者。

7.其他经认定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应层次项目或奖励获得者。

(三)校聘三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一项者,可申请聘用校聘三级岗。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或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到位经费40万元以上)1项且公开发表SCI论文2篇(其中中科院大类分区二区论文1篇),或SSCI、A&HCI论文2篇(其中科睿唯安JCR分区二区论文1篇)。或获与现从事专业相近的中央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2.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政府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政府奖)二等奖获得者。或国家常设综合学术性文艺奖(政府奖)三等奖获得者。或全国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奖(国家级)获得者。

3.科研经费累计到校800万元以上。

4.省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最高等级奖励获得者。或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或国家级教学综合类竞赛(政府奖)三等奖获得者。

5.获批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1部。

6.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银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主体竞赛特等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主体竞赛金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金奖(国家级)获得者。

7.其他经认定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应层次项目或奖励获得者。

(四)校聘四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两项或满足第1项条件一项者,可申请聘用校聘四级岗。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

2.教学类岗位公开发表C类以上论文3篇。教学研究类岗位自然科学学科公开发表A类论文3篇;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公开发表B类以上论文3篇。研究类岗位公开发表A类论文4篇。或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1部。或获与现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辽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3.主持C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D类以上科研项目2项且自然科学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校2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0万元以上。

4.E类以上科研奖励(政府奖)(含辽宁省专利奖三等奖)获得者。

5.自然科学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校24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20万元以上。

6.获得职务发明专利转化3项且转化经费实际到校15万元以上。或职务发明创造转化经费实际到校60万元以上。

7.获批省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2部。或国家级规划教材(职业教育本科)1部。

8.省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次高等级奖励获得者。或省级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最高等级奖励获得者。或省级教学综合类竞赛(政府奖)一等奖获得者。

9.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提名)。或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10.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铜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主体竞赛一等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主体竞赛银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银奖(国家级)获得者。

11.新增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项目、一流课程建设项目、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负责人。或通过本科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第三级)的专业负责人。

(五)校聘五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下列条件两项或满足第1项条件一项或满足校聘四级岗第11项条件一项者,可申请聘用校聘五级岗。

1.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项。或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项且公开发表A类论文1篇。

2.教学类岗位公开发表C类以上论文2篇。教学研究类岗位自然科学学科公开发表A类论文2篇;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公开发表B类以上论文2篇或C类以上论文3篇。研究类岗位公开发表A类论文3篇。或获与现从事专业相近的沈阳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

3.主持D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E类以上科研项目2项且自然科学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科研经费累计到校8万元以上。

4.F类以上科研奖励(政府奖)获得者。

5.自然科学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2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科研经费累计到校60万元以上。

6.获得职务发明专利转化2项且转化经费实际到校8万元以上。或职务发明创造转化经费实际到校40万元以上。

7.获批省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普通高等教育本科)1部。

8.省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研究生教学成果奖励获得者。或省级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次高等级奖励获得者。

9.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提名)。

10.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金奖(省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主体竞赛二等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主体竞赛铜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铜奖(国家级)获得者。

11.新增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第二级)的专业负责人。或运行评估结果优秀的辽宁省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

(六)校聘六级岗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作为第一作者、主持人、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且以沈阳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满足学校规定校聘四、五级岗业务条件1项或下列条件3项者,可申请校聘六级岗。

1.公开发表C类以上论文1篇。

2.自然科学学科科研经费累计到校3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学科(含艺术体育)科研经费累计到校15万元以上。

3.获得职务发明专利转化1项且转化经费实际到校3万元以上。或职务发明创造转化经费实际到校15万元以上。

4.新增省级虚拟教研室建设项目、本科课程建设项目、研究生示范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或获批省级规划教材、优秀教材(职业教育本科)1部。

5.新增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省级教学改革项目负责人。或省级以上产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负责人。

6.省级教学综合类竞赛(政府奖)二等奖获得者或省级教学专业类竞赛(政府奖)一等奖获得者。或指导学生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银奖(省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主体竞赛三等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主体竞赛特等奖(省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专项竞赛特等奖(国家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创业计划主体竞赛金奖(省级)获得者。或指导学生辽宁省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省级)金奖获得者。

(七)院聘七至十三级岗

1.院聘七级岗业务条件:满足校聘六级岗业务条件1项和学院自定业务条件者,可申请院聘七级岗。

2.院聘八至十三级岗业务条件:由学院自行制定。

3.学院自定业务条件要求:学院自行制定的业务条件应包含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和地方智库建设、指导考研和协议就业(含考编)情况、打造沈大特色等个性化指标。经学校考核组核准备案后,开展院聘岗聘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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